省物價局 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關于印發〈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657號)、《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國家發改委公告2017年第6號)和《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6〕35號)精神,為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現就社會團體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社會團體收費管理
(一)明確社會團體收費范圍。社會團體的收費主要包括:社會團體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等。
(二)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管理。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當嚴格執行《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精神,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并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方有效。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社會團體會費檔次較多、標準過高的,要調整會費檔次、降低會費標準,鼓勵會費結余較多的社會團體主動減免會員會費。
(三)嚴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社團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應報經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或經國務院職業資格審批機構批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審批規定,社會團體依法組織實施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實施鑒證類資格認定收取的相關費用,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四)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社會團體收取不具有強制性、壟斷性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為委托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并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政府委托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二、維護合法利益,防控價格行為風險。
政府價格、民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維護行業和行業內經營者合法利益。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應及時向政府價格、民政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或者行業內經營者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包括行政機關或者其它經營者侵害會員自主定價權的行為;舉報行業上下游經營者或者同行業其他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反映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代表會員或者行業就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拒絕行政機關明顯排除、限制競爭要求的指示,并將上述情況向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在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在會員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陳述、申辯時,依法向會員提供幫助;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解會員或者本行業其他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的價格糾紛等。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發布價格信息的行為、行業協會之間交換價格信息或者采取聯合行動的行為中,應高度重視并認真防范法律風險。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達成價格壟斷協議,不得隨意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等具有引導性的價格,不得以公布價格計算公式的方式對成本構成、利潤率等因素進行限定,不得制定具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不得捏造、散布本行業的漲價信息、上下游行業的漲價信息和生產成本漲價信息,以及組織或引導會員或者本行業其他經營者囤積居奇,直接或間接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實行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公示制度
社會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與收費有關的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根據《省物價局 省民政廳關于組織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集中公示的緊急通知》(鄂價費〔2017〕107號)要求,在我省民政部門登記的各級行業協會商會要將本行業協會商會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業務主管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網址、收費性質、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數據上報單位、數據更新時間、備注等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情況公示系統”進行采集并公示,同時負責數據更新工作。各協會商會要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公示收費信息將作為價格主管部門收費檢查的依據。
四、加強社會團體收費收入和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
社會團體開展的各類收費業務必須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內,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收費所得除了用于組織運轉、開展業務活動的必要成本及與組織有關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須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盈余不得在社會團體成員間分配。社會團體的各項收費,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免征或減征稅收的,應到指定稅務主管部門購領和使用相關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清理規范的各項措施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擔負起監督社會團體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建立綜合信用評價體系,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對發現違規收費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要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將社會團體收費作為涉企收費整治的重要內容,對違法違規收費,堅決查處、重拳整治、嚴肅追責。各社會團體負責人要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切實履行相關職責。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民政廳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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